原告:周侗。

被告:白山市吉庆参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东兴街电厂一区091322号。

法定代表人:刘学敏。

原告周侗与被告白山市吉庆参茸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6年1月22日,原告周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侗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侗负担。

审判长沈宇珍

人民陪审员徐贵林

人民陪审员宋维宝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梦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