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原告:陈东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被告:陈泽雄,住广东省揭东县,原告陈东鹏诉被告陈泽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陈东鹏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东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东鹏撤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计285元,由原告陈东鹏负担。审判长林楠代理审判员余劲夫人民陪审员林贵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余建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