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丁丁。

被告健安喜(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218号10楼1001、1002、1005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文阁。

委托代理人殷建华,公司员工。

原告孙丁丁与被告健安喜(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苏志鑫适用简易程序,定于2016年1月13日开庭审理,原告孙丁丁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孙丁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视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孙丁丁负担。

审判员苏志鑫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周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