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炜彤。
被告:陈伊虹。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炜彤诉被告陈伊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相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炜彤承担。审判员邹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代书记员李丹阳
原告:陈炜彤。
被告:陈伊虹。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炜彤诉被告陈伊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相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炜彤承担。审判员邹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代书记员李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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