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1562号之一
原告:程明。
被告:宜昌格林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国胜。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明诉被告宜昌格林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明于2016年7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明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4元,减半收取252元,由原告程明负担。
审判长王淑贤
人民陪审员邵建刚
人民陪审员郑秋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盛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