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冬冬,无固定职业。

被告:广州市日进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合成村新二经济社6号之二2-3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冬冬与被告广州市日进皮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冬冬于2016年1月1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五十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冬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冬冬负担。

审判员翁磊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任俊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