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380号。

负责人:谭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锦连。

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初。

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锦连、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2民初600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在双方当事人未就合同履行地给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商品以物流方式交付的,应以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确定之收货地址位于江苏省张家港市,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东

代理审判员裘实

代理审判员柳璐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孙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