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果敢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523号楼5层(04)20506。法定代表人:吴方华,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栋,自由职业者,(大队部旁)。
上诉人北京果敢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栋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6)鲁0405民初11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北京果敢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因被上诉人在上诉人的网站注册时已经签署注册协议书,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因本协议或果敢时代服务所引起或与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向果敢时代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解决”,故本案应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由上诉人住所地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用户注册服务协议》系上诉人北京果敢时代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网络提供的一种格式合同,其中虽载明“因本协议或果敢时代服务所引起或与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向果敢时代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解决”,但上诉人并没有以专门的、合理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协议管辖条款,排除了消费者对争议管辖法院协商选择的权利,且上述管辖条款明显加重合同相对方的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约定管辖条款无效,本案应适用法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因涉案合同履行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硕
审判员俞涛
审判员刘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