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富蓉,女,1991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虹,上海宝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柴诚,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
原告李富蓉与被告柴诚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李富蓉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李富蓉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富蓉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19元,由原告李富蓉负担。
审判员宋韧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玄志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