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国贤。委托代理人:朱杰。
被告:杭州彼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东部国际商务中心1幢1506室。法定代表人:赵理,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贤与被告杭州彼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贤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国贤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116元,由原告陈国贤负担。
审判员刘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代书记员王瑶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