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旭,男,汉族,住本市闵行区。

被告东海县阿虎珠宝有限公司,住所连云港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旭诉被告东海县阿虎珠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明确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免、减交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朱伟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李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