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加佳。
被告:通化市修芝堂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熙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帅,该公司法务经理。
原告唐加佳诉被告通化市修芝堂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加佳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唐加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加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加佳负担。
代理审判员严梅菊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