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建新。

委托代理人陈彩云、李亦海,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特自行车(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德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占华,广东邦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黔波,广东邦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审理的原告吕建新与被告福特自行车(深圳)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建新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7元,由原告吕建新负担。

代理审判员洪华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陈瑛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