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邢志刚,男,1983年5月17日出生,侗族,种植业从业人员。

被告湖南亚林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魁江。(负责人)

原告韩邢志刚与被告湖南亚林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韩邢志刚于2015年12月28日起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韩邢志刚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亚林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韩邢志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邢志刚撤回对被告湖南亚林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邢志刚负担。

审判长徐白玲

人民陪审员向明华

人民陪审员舒友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徐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