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梽祥,男,199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
被告:新疆多伊颗果业有限公司,住所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
法定代表人贾健康,董事长。
被告:库尔勒亨茂商贸有限公司果品分公司,住所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辖区。
法定代表人陈琦,董事长。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梽祥与被告新疆多伊颗果业有限公司、库尔勒亨茂商贸有限公司果品分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在法定期限七日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且本案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诉讼费条件,故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黄仁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