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梽祥,男,199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

被告:新疆多伊颗果业有限公司,住所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

法定代表人贾健康,董事长。

被告:库尔勒亨茂商贸有限公司果品分公司,住所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辖区。

法定代表人陈琦,董事长。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梽祥与被告新疆多伊颗果业有限公司、库尔勒亨茂商贸有限公司果品分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在法定期限七日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且本案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诉讼费条件,故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黄仁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