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华。
被告:杭州飘朵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水墩社区3组26号107室。法定代表人:王孝敬,总经理。
原告杨华与被告杭州飘朵服饰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杨华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4元,减半收取计842元,由杨华负担。
审判长步静宜
代理审判员施佳
人民陪审员王晓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高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