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子亮,男,32岁。

被告:上海四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川公路5545号15幢123室。        

原告周子亮与被告上海四木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        

原告周子亮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子亮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上海四木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子亮撤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子亮负担。        

审判员陈剑虹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邵善宁书记员费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