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冀强,自由职业,住河北省承德市。
被告罗鹏,淘宝店主,住四川省丹巴县。
原告冀强与被告罗鹏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6月9日,原告在被告罗鹏开设的名称为“某某某魅力在线”的网店购买了腊肉若干,总价值为1920元,原告于2016年6月14日在承德市双桥区收取货物,原告收取货物后,发现被告所销售的食品为三无商品,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收货后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特诉至贵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1920元,并支付十倍价款的赔偿金19200元,合计2112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为罗鹏,经查,该诉讼主体地址不详,本院无法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冀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8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宋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王珺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