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12号2幢一层。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莉,女,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五松七居民组35号。

上诉人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2016)皖0705民初36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住所地为上××市嘉定区,故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

王莉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  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双方未约定协议管辖,货物的收货地为安徽铜陵市铜官山区五松社区五松新村6栋101室,合同履行地属××铜官区辖区内,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纠纷,原告可选择向任何一家法院起诉。王莉选择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综上,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策

审判员杨莉

代理审判员管佳丽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王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