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州阳,男,汉族,户籍地址:江苏省扬州市。

被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

法定代表人徐立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州阳诉被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和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州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元,由原告钱州阳负担。

审判员王晓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