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猛。

被告红河五里冲生态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吉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市期路白乡五里冲龙宝坡。

法定代表人秦晓绍,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猛诉被告红河五里冲生态茶叶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猛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红河五里冲生态茶叶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猛撤回对被告红河五里冲生态茶叶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猛负担。

审判长杨绪浩

审判员马勇中

人民陪审员李培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