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浩。

被告:广州奥斯卡尔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镜湖区工业区迎春路美妍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叶文清。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浩诉被告广州奥斯卡尔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浩以与被告广州奥斯卡尔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浩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浩负担。

审判员黄玮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卢少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