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会勇,农民。
被告哈尔滨天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耀辉。
地址:永定区后坪镇后坪居委会。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会勇诉被告哈尔滨天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会勇于2016年8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会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会勇负担。
审判员毛东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魏亚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