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文彬,男,汉族,1991年9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

被告:吴端圳,男,汉族,1987年3月31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文彬与被告吴端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        

原告杨文彬于2017年9月11日以与被告吴端圳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因与被告和解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文彬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杨文彬负担。       

 审判员黄忻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