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芳,女,198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青玲,公司法务。

原告方芳诉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方芳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芳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0元,减半收取2250元,由原告方芳负担。

代理审判员程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