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野,无业。

被告开平市优之良品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区幕沙路70号益华广场B幢103三楼。法定代表人许兴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野与被告开平市优之良品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丁野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丁野撤回对被告开平市优之良品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丁野负担(已付)。

审判长张园园

人民陪审员刘光俭

人民陪审员侯宜信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宋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