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文辉,男,199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

被告:颜玉文,男,1975年4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        

原告袁文辉诉被告颜玉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文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381元,并赔偿10倍购物款3810元,赔偿原告通讯费、交通费、误工费、打字复印费等维权必要费用1000元,合计5191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10日,原告通过淘宝购物平台在被告经营的泉欣名茶店中购买了订单编号2726095470439229的兰贵人人参乌茶,数量3袋,单价68元;人参乌龙茶,数量3袋,单价59元。总计381元。由中通快递719546337755送达。收到货后发现所有商品均为三无产品。无生产日期、无QS生产许可编号、无产品批号,并发现此茶叶非法添加中药材人参粉,并没有标明人工种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卖家违法出售三无产品,售后服务无法得到切实有效保障,系服务欺诈行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明确,无法送达应诉材料,不符合起诉条件,应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袁文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袁文辉。        

审判员任晓龙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胡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