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冠童。
委托代理人陈彩云、李亦海,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健爽健身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创希,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冠童与被告广州健爽健身器材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冠童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8元,由原告刘冠童负担。
审判员马菡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黄钟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