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2幢B186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启帆,男,汉族,1992年6月20日生。

原审法院: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原审案号:(2015)六大民初字第188号。

上诉理由及请求:

上诉人仅是电商平台提供者,非本案所涉买卖合同相对方,故不能适用网络购物合同以收货地确定管辖法院的原则,而应由

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通过互联网网络信息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快递方式交付货物,收货地为南京市六合区葛塘街道水榭花园。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董学峰

审判员沙孝民

审判员杨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修海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