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杨,男,1988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

被告:高道翠,女,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南京市浦口区。

原告白杨与被告高道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白杨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杨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白杨负担。审判员邢新同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齐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