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庄旭,女。
被告烟台小人商贸有限公司。
原告庄旭诉被告烟台小人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庄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谭照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李莹
原告庄旭,女。
被告烟台小人商贸有限公司。
原告庄旭诉被告烟台小人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庄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谭照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李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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