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晶,男,1988年3月21日出生。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2幢B186室,实际经营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京东集团A座21层。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曼青,女,1988年9月10日出生。
本院认为,原告汪晶起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七元,由原告汪晶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成桂钦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雪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