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责人:张东,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孔伶荣,系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佳骏.

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李佳骏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6元,减半收取883元,保全费807元,公告费400元,均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

审判长臧宁

审判员李珮

人民陪审员刘玉洁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凌白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