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春旭,男性,年龄32。
被告:威海华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河阳东路81号B1楼101室。
吕春旭、威海华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吕春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吕春旭撤诉。
审判长杜春龙
人民陪审员张峰
人民陪审员许艳玲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瑶
原告:吕春旭,男性,年龄32。
被告:威海华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河阳东路81号B1楼101室。
吕春旭、威海华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吕春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吕春旭撤诉。
审判长杜春龙
人民陪审员张峰
人民陪审员许艳玲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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