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春旭,男性,年龄32。

被告:威海华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河阳东路81号B1楼101室。

吕春旭、威海华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吕春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吕春旭撤诉。

审判长杜春龙

人民陪审员张峰

人民陪审员许艳玲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