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2016)浙0782民初15496号之一

原告:谢柏龄,男。

被告:苏州达利都皮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晓菲。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柏龄诉被告苏州达利都皮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柏龄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柏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谢柏龄负担。

代理审判员舒怡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金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