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伟。

被告:宁波欧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祥和东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王思中。

原告程伟诉被告宁波欧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程伟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伟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程伟负担。

审判员赵晔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朱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