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伟。
被告:宁波欧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祥和东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王思中。
原告程伟诉被告宁波欧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程伟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伟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程伟负担。
审判员赵晔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朱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