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胜,男,199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法定代理人:陆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陈胜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

原告陈胜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胜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胜负担。

审判员吴卫中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