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锐,男,199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李凤,女,199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渡江县。
原告李锐与被告李凤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原告李锐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锐负担。审判员胡海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法官助理向丹书记员杨稳
原告:李锐,男,199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李凤,女,199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渡江县。
原告李锐与被告李凤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原告李锐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锐负担。审判员胡海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法官助理向丹书记员杨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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