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锦连。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军。
被告:深圳市雅棉居品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振和大厦西楼一层(仅限办公)。法定代表人:高良伟。
原告张锦连与被告深圳市雅棉居品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张锦连于2016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锦连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锦连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锦连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倩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许婷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