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杨,男,1996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被告:崔海娟,女,198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泗阳县。
原告陈杨与被告崔海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陈杨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杨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杨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陈杨负担。审判长王跃华人民陪审员徐光蘅人民陪审员柳景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金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