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国勇,男,1995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告:福建政和天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政和县鹤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国勇诉被告福建政和天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国勇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国勇负担。
代理审判员周亲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罗睿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