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游伟海,男,199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恩江镇城西南路XXX号。

被告:广州市尚氏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第三经济社沙田工业区1号一楼。法定代表人:尚红帅。

原告游伟海与被告广州市尚氏化妆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游伟海于2016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游伟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伟海撤诉。

审判员王建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黄朱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