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杰。

被告:武威美酒汇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凉路新西凉市场K01区07-08号。法定代表人:马文成。

被告:河南省小白山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铁南新村。法定代表人:李虹锦。

原告王杰与被告武威美酒汇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小白山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王杰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武威美酒汇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小白山食品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杰申请撤回对被告武威美酒汇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小白山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杰撤回对被告武威美酒汇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小白山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元(已经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杰负担。

代理审判员马文雪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吴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