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少勇,男,1984年1月8日出生。
被告湖北劲牌皇宫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大冶大道169号。
法定代表人刘源才。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少勇与被告湖北劲牌皇宫酒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少勇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少勇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少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六十八元,由原告王少勇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高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方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