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储存。

被告北京壹玖捌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二街1号院8号楼1层0123。

法定代表人康琪。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储存诉被告北京壹玖捌叁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储存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储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储存撤回起诉。

本案因撤诉减半收取受理费34.5元,由原告黄储存承担。

审判长王格格

人民陪审员杨宏

人民陪审员吴松球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龚凤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