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岩,1996年10月10日。
被告:安徽创意达蓝调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衡山镇南岳西路联合巷125号。
法定代表人:刘元林。
原告李岩诉被告安徽创意达蓝调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李岩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岩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岩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良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方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