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辉。
被告:美嘉乐(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中山北一路121号A5幢1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2050227XR。法定代表人:张文源,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辉诉被告美嘉乐(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辉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辉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美嘉乐(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辉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辉负担。
审判员禹伯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代书记员俞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