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
(2016)苏0582执13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志军。
被执行人:浙江遂昌纳福尔茶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遂昌县。
法定代表人:周文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志军与被执行人浙江遂昌纳福尔茶油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浙江遂昌纳福尔茶油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无存款;经向房产、车辆等管理部门查询,在本院辖区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遂昌纳福尔茶油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机动车辆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浙江遂昌纳福尔茶油有限公司在执行中未自觉履行义务。本案尚未执行到位货款及赔偿款17000元、案件受理费11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郑志军,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浙江遂昌纳福尔茶油有限公司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郑志军明确表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张民初字第019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郑志军发现被执行人浙江遂昌纳福尔茶油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晓波
审判员黄春法
审判员赵云凤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王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