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百安堂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小红门路136号-610室。

法定代表人公冶苇苇,经理。

被告成都丸荣易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88号2栋19层1903号。

法定代表人古羿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百安堂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丸荣易康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百安堂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丸荣易康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百安堂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正当,应予准许。对被告成都丸荣易康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再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百安堂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丸荣易康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百安堂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陈珊珊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