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万宝。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代理人:沈永强。委托代理人:冯群。
原告孙万宝为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成文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2015年2月7日,原告孙万宝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万宝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万宝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万宝负担。
审判员成文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洑婵娟